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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T223-2025解讀
發布時間:2025-06-16   點擊率:75
        SL/T223《驗收規程》將原SL223《驗收規程》和SL176《評定規程》進行了合并,在充分體現“驗評分離”原則的基礎上進行了大量的修訂,有效解決了部分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本文總結歸納了新版《驗收規程》12項主要修訂內容,供水利人大家交流學習。

一、合并《驗收規程》與《評定規程》




根據《水利部關于發布<水利技術標準體系表>的通知》(水國科〔2021〕70號)要求,對《驗收規程》和《評定規程》合并進行修訂,將《評定規程》部分內容作為新增條款并入《驗收規程》。

二、刪除“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章節




因技術標準不能規定政府行政監督在工程驗收管理方面的職能,故刪除了SL223-2008“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章節,相關的監督職能、行為等在有關規定中明確,同時刪除“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備案”和其他章節中相應的行政管理內容。

三、調整工程驗收分類和適用范圍



取消了“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的分類,將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分為施工質量驗收、合同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專業驗收及竣工驗收等,其中施工質量驗收包括單元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明確驗收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負責。同時明確新版驗收規程適用范圍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要求由各省本著簡化、高效的原則自行制定。

四、增加“術語”章節



調整《評定規程》中的術語,增加“驗收”“專項驗收”“專業驗收”術語定義,對在《水利水電工程技術術語》( SL 26)和《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SL/T 631)中已明確定義的術語在新規程中不再重復表述。
五、增加“基本規定”章節



新規程增加了基本規定章節,將本標準中其他章節的共性要求條款匯總,單獨成章,邏輯更加清晰。后續章節中不再重復表述,按基本規定執行即可。

六、取消質量評定



1. 將“施工質量評定”修改為“施工質量驗收”,施工質量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取消施工質量“優良”等級,徹底實現驗評分離。。
2. 將“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修改為“單位工程外觀質量驗收”,將外觀質量驗收合格標準調整為得分率達到80%及以上,取消單位工程外觀質量“優良”等級。

七、調整項目劃分



1. 取消項目劃分中“主要單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的劃分。
2. 項目劃分中引進了“子單位工程”“子分部工程”的概念。
3. 增加信息化工程項目劃分的內容,將信息化工程確定為專業工程,明確要求信息化工程項目的驗收可按照相關規程規范執行。

八、調整部分內容



1. 刪除“專項驗收”一章,增加“專業驗收”明確其驗收執行相關規定。
2. 將“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修改為“合同工程驗收”以區別第8章中“工程完工驗收”并新增合同工程驗收程序。
3. 刪除“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章節,規定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水下工程等其他階段驗收。
4. 刪除“竣工驗收自查、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章節,將其納入各參建單位驗收的工作內容。
5. 刪除SL176-2007“數據處理、優良標準、質量評定”等相關內容。

九、完善階段驗收要求



1. 增加各類階段驗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基本內容,明確各類階段驗收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各自的特定條件、特定內容。
2. 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設(2022 217號),明確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將水庫下閘蓄水外的其他階段驗收委托項目法主持。(延伸閱讀:質監角度談建管——放管服下的階段驗收
3. 明確每臺機組均應進行機組啟動驗收,不再強調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機組驗收可分批次進行。
十、完善竣工驗收要求



1. 依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規定,增加“對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工程,應在履行相應的停建或者設計變更等手續后,對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和對已按照初步設計全部建成、試運行期運行正常,但因專項驗收等特殊原因(投資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制約竣工驗收工作開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行進行工程完工驗收的條款。”為非水利工程建設本身原因不能驗收的工程如何組織完工驗收提供了依據。(該條對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具有重要的促進意義,有效解決因資金、專項驗收等非水利行業原因而無法推進驗收項目的驗收工作,將非水利部門責任剝離出去。)
2. 依據《政府投資條例》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規定,刪除原規程中“竣工財務決算已通過竣工審計,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已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的竣工驗收條件。”理順了竣工財務決算與竣工驗收的邏輯關系。
3. 規定大中型工程有不超過批準項目概(預)算總投資3%的尾工未完成,并滿足其他竣工驗收條件,但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且項目法人已對尾工作出安排,經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進行竣工驗收。

十一、補充工程交接、移交部分內容



新規程細化了工程交接、工程移交內容,確保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及無形資產、工程檔案等移交。(延伸閱讀:質監角度談建管——水利工程的“工程交接”和“工程移交”

十二、優化調整部分附錄



1. 刪除SL176-2007中附錄,如附錄 C 普通混凝土試塊試驗數據統計方法、附錄 D 噴射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等,混凝土試塊評定統一在SL677《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中規定。
2. 減少SL223-2008中驗收文件格式相關附錄,由32個減少至6個,其余調整到條文說明中,作為參考示例,屬于非要求性內容。如附錄 D 法人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附錄 P 堤防工程質量抽檢要求、附錄 T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格式等。(條文說明中的格式僅供參考,不做硬性要求,參建單位根據工程驗收管理需要自行確定格式。)
3. 驗收提供文件清單中刪除“安全監督報告”。(進一步說明水利工程安全監督主要是施工現場監督,監督時限與質量監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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